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自来水供水企业、经开区污水净化中心、长沙县环卫局,各物业公司等转供水单位:
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召开长沙县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县自来水价格和结构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自来水调价后,全县自来水价格分为城区水价和乡镇水价两套价格标准。星沙供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执行城区水价,其它地区执行乡镇水价。城区水价由自来水企业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引水工程加价等部分组成;乡镇水价仅包含自来水企业供水价格,暂不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自来水企业供水价格按政策调整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质和行业分为五类: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引水工程加价是指为保障供水安全和提升水质而使用株树桥引水工程源水所加收的价款。根据该水源使用范围,该项费用仅在城区水价中加收,由星沙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营销和结算。城区和乡镇分类水价见附件一,水价类别划分见附件二。
附件一公布的自来水价格为基础水价,自来水用户实际用水价格还需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执行阶梯水价和是否需要加收二次加压费用确定。
三、城区水价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一级水价1.43元/立方米、二级水价2.145元/立方米、三级水价2.86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按家庭计算用水量,4口之家及以下,各阶梯等级每月用水量分别为:一级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二级15-22立方米(含22立方米),三级22立方米以上;家庭成员每增加1人,一、二级月用水量分别增加5立方米。阶梯水价按各阶梯等级用水量累加计费。
实行阶梯水价必须与自来水供水企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管网改造工程同步推进,只能由星沙供水有限公司向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转供水单位不得向用户参照执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仅指自来水企业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等其它部分不得随阶梯调价。对学校、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单位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四、根据自来水用户所住楼层及供水管网等不同情况,二次加压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由物业公司实行转供水二次加压的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等,物业公司按以下方式加收加压费用:使用屋顶水箱加压的,按不超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由加压水泵实时加压的,按不超过0.6元/立方米的标准加收;6层及以下未经加压管网加压供水的,不得收取加压费用。
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直接向用户提供二次加压的,自来水供水企业可在相应水价基础上加收加压费用:7层至32层按0.6元/立方米加收,33层及以上按1.0元/立方米加收,6层及以下不得收取加压费用。
五、自来水供水企业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转供水单位,按基础水价的6%的优惠率实行趸售供水。物业公司等转供水单位按基础水价向用户收费(有二次加压的,另加收二次加压费用),不得再向用户加收或分摊转供水损耗费用。该6%的优惠额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各承担2%;乡镇水价区域暂由供水企业承担。
六、城区水价范围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且临街(路)商住户物业费中已包含环卫服务费用,相关环卫职责由物业公司承担,街道、广场等公共环卫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因此,各街道及社区不得再自行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特殊行业环卫和垃圾处理收费另按相关文件执行。
七、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每月每户免费提供6立方米自来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用水),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事业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公益事业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八、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资源费按取水量收取,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供水企业水资源费上调至0.08元/立方米。星沙供水有限公司按此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九、根据《长沙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各自来水供水企业按0.03元/立方米的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水量计算。
十、本次调价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执行原价格标准,从第二次抄表起按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执行。
十一、本通知执行后,《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发改〔2007〕32号)、《长沙县物价局关于县城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县价字〔200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长沙县自来水价格标准表
2.长沙县自来水价格类别表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27日
长沙县自来水价格标准表
计价单位:元/立方米
水价类别 |
城区供水 |
乡镇供水 | |||||||
水厂供水 |
引水 工程 |
污水处理 |
垃圾 处理 |
合 计 |
水厂 供水 |
污水处理 |
垃圾处理 |
合计 | |
居民生活用水 |
1.43 |
0.10 |
0.75 |
0.20 |
2.48 |
1.6 |
—— |
—— |
1.6 |
工业用水 |
2.29 |
1.05 |
0.20 |
3.64 |
2.39 |
—— |
—— |
2.39 | |
行政事业用水 |
1.05 |
0.40 |
3.84 |
—— |
—— | ||||
经营服务用水 |
1.35 |
0.40 |
4.14 |
—— |
—— | ||||
特种行业用水 |
5.56 |
1.38 |
0.40 |
7.44 |
5.66 |
—— |
—— |
5.66 |
长沙县自来水价格类别表
类别 |
用水对象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用水),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事业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公益事业用水 | |
非居民 生活 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医疗单位等用水 |
工业企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用水 |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行业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
抄送:市发改委,经开区办、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各镇(街道),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7月 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