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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现“限制高消费令”引争议

[日期:2010-11-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法院称程序无任何问题被限制方称对手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自己

发布时间:2010-11-09 07:27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打印【关闭】

 

□特别调查

法制日报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当地媒体首次刊登“限制高消费令”。当事各方对此举各执一词,法院认为,此次“限制高消费令”发布程序无任何问题;被限制方认为,“限制高消费令”并未标明债务金额,以致于被客户认为欠款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质疑“限制高消费令”的出炉系对手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自己。

  法学专家认为,刊登限制高消费令是解决“老赖”的一种方法。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并未作具体说明,应进一步规范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当地媒体接连发布3则内容相同的“限制高消费令”。据了解,这是自今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武汉当地媒体首次刊登的“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令”甫一出现,即成为武汉市民的“热门话题”。而作为当事各方,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被限制方甚至质疑“限制高消费令”被有关公司利用来打击竞争对手。对于各方疑问,《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法院“限制令”程序无问题

  湖南人王湘辉没想到,自己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成为武汉市当地媒体关注的焦点。

  11月1日,一则“限制高消费令”出现在武汉市一家媒体的头版。在这份“限制高消费令”中,王湘辉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出生日期等信息赫然在列,发布公告的是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长沙县法院声明,该院在执行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道远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湘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王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于2010年10月21日向其发出(2010)长执字第334号“限制高消费令”,责令王湘辉在本案债务未履行完毕前,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宾馆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9条禁令,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王湘辉的上述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11月3日,《法制日报》记者联系到经办该案的湖南省长沙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肖强。肖强告诉记者,在媒体上发布这个“限制高消费令”,对长沙县法院来说也是一个先例。

  据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肖强告诉记者,此案判决早已生效,并且早在今年5月就向王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而王湘辉未在限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5万余元的款项,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该“限制高消费令”的发布,在程序上并无任何问题。

  肖强说,10月中旬,中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令”,法院经审核认为王湘辉有履行能力但没有主动履行,并经调查发现其有进行高消费的嫌疑,遂经该县法院院长批准同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随后,长沙县法院向武汉一家媒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11月1日、11月3日、11月4日3次刊发“限制高消费令”。

  肖强告诉记者,截至停止刊登时,法院没有接到举报王湘辉高消费的投诉电话。

  被限制方“限制令”被利用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11月4日刊登的最后一期“限制高消费令”与以往两次略有不同:在“限制高消费令”公告旁边,有一份由武汉道远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及王湘辉本人委托律师发表的一份《律师声明》。

  这份署名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启雄”的声明说,道远公司多年来在业界保持着良好的声誉,并声明“限制高消费令案”的判决结果是王湘辉履行275万元的付款义务。

  “按道理讲,‘限制高消费令’应该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而在发布的公告中删除了有关债务的具体数额,这明显是想影响被限制人的商誉。”邱启雄说,“限制高消费令”并未标明金额,以致于不少大客户认为道远公司欠款数额巨大,使得该公司不得不向很多客户一一打电话进行解释,甚至有两名银行的行长专门到道远公司办公室进行询问。

  另据介绍,11月6日,由武汉道远(企业)集团投资1.8亿元建设的湖北道远科技工业园正式开园,而武汉道远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正是道远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

  王湘辉据此认为,中发公司在道远科技工业园开园之前的敏感时期,运用法律手段让“限制高消费令”出炉,是为了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影响其商业信誉。

  专家“限制令”形式需规范

  对于“限制高消费令”,长沙县法院和王湘辉都各有说法。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则大多表示,刊登限制高消费令是解决“老赖”的一种方法。

  湖北律师何丹告诉记者,长沙县法院今年9月采取的执行措施表明,王湘辉及其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有主观过错,因此符合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定情形;长沙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程序合法。

  但是,邱启雄则认为,“限制令”出炉前,法院没有给道远公司一个限期执行的期限,而是对方公司突然向法院提出限制高消费申请。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分析说,从这份“限制高消费令”出炉的程序来讲,确实不存在太大问题。

  但是,一个程序合法的“限制高消费令”,为什么会给被限制人造成一种感觉,认为是被对方公司利用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名专家认为,这是因为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作出说明,只是指出了可以选择媒体进行公告或是向有关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但到底是在何种情况下采取公告、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通知的形式,并没有按照轻重进行说明。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告和通知这两种手段对于法人及其自然人声誉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这位专家建议说,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规范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内容和形式。

  本报武汉1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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