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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公布

[日期:2010-1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红网长沙11月27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颜宇东)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初次扰乱公共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警告;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几种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字数近10000字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26日由湖南省公安厅通过湘警网发布。
  
  这一实施办法和《基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这一实施办法和《基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就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来看,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或者因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等,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规范民警具体执法行为,这一实施办法中规定,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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