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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长沙有新规定

[日期:2018-07-24]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字体: ]

湖南日报7月23日讯(记者 李国斌 通讯员 韩雪)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对外来人员落户长沙做出明确的规范说明。除高校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余外来务工人员均须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方达到落户条件。

    《通知》规定,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在长沙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并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落户。

    在长沙市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通知》明确,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该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即可落户。其余高校、职院毕业生,落户时除了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还需要在该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才可以落户。

    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相关证明可以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落户。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符合相关落户条件,与长沙市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至长沙市以外工作的人员不予办理落户。户口在株洲市、湘潭市区域内的居民,投靠长沙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入落户的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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