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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车辆需随车携带核准证明

[日期:2011-07-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违法行为:

  1、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未正常使用。

  2、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核准证明。

  3、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核准的运输路线或时间运输。

  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三)未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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