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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工作制度

[日期:2012-03-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行为,建立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及时、有效制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置或者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投诉;县卫生局负责受理涉及餐饮消费环节和生活饮用水以及二次供水水质方面的举报投诉;县农业局负责受理涉及农产品种植环节的举报投诉;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受理涉及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投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投诉;县工商局负责受理涉及食品销售流通环节的举报投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涉及保健食品经营方面的举报投诉;县商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定点屠宰以及酒类监管方面的举报投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举报投诉及查处,县城管局负责涉及食品流动摊贩、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时应如实做好登记,并妥善保存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举报投诉反映的案件时间、地点、事由、当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第五条 对于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各部门应及时受理,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将最终处理情况通报举报投诉人。结案后,部门应将受理投诉的记录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台帐;

第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告知相应管辖部门及其举报电话,或进行记录后填写举报情况移交表,在24小时内移送相应管辖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部门管辖范围认真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实施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对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受理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查处。

(一)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或者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查处的。

(二)举报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可能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后,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可向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下发《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交办函》,各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故意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漏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应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举报人造成伤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各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处置、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纳入年底食品安全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举报投诉登记表

   2、举报投诉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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