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施俊飞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施俊飞的亲属、朋友协助其退缴赃款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俊飞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施俊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俊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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