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小型水库巡查制度和管理考核细则,从巡查的组织、内容、方法、报告、监督、经费等方面规范小型水库巡查值守行为,细化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考核内容,以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明确每座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明确巡查范围包括挡水建筑物(大坝)、泄水建筑物(溢洪道)、输水建筑物(隧道、涵管)及其保护范围,水库水面、集雨面积范围内山体。要求主汛期(5月1日至7月31日)每天至少巡查四次(分别为6:00、12:00、18:00、24:00);水库带病运行时,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非主汛期,水库正常运行时,每天至少巡查两次。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出现特大暴雨、库水位骤升骤降等),应当驻水库值守。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测。
长沙县小型水库巡查制度和考核细则还规范了报告制度。要求发现疑点和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防指;乡镇(街道)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处理,然后由乡镇(街道)防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县防办。发现严重险情时(①坝体产生较大裂缝、滑坡或塌洞;②坝体(包括坝肩和坝脚)突然漏水,或漏水突然增大,或漏水变浑;③溢洪道完全堵死;④启闭设施失灵;⑤其它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防指,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县防办;乡镇(街道)防指和县防办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勘查、处理,然后由县防办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省、市防办。
为强化巡查监督,县防办还将组织人员对水库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巡查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严重险情发现不及时而造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