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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日期:2012-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应该怎么纳税?今日(6月22日),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办法》要求,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它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三次公布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长价房〔2011〕34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链接:申报纳税程序
  
  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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