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环保合作社及相关单位:
近期正值农作物收获季节,许多农户在农田、路边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加重雾霾天气,为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地区秸秆禁烧监管工作的函》、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
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附近、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相关单位及镇环保合作社要对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处理,禁止焚烧。根据网格化管理原则,各村(社区)要将禁止焚烧秸秆纳入环境治理范围,各责任片区村干部作为禁烧监管员,负责阻止村民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加强对禁烧秸秆工作的宣传,增强村民的环保意识和禁烧秸秆的自觉*。
对违反禁烧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监管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如不听阻止可向镇环境治理办反映举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执法部门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县有关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