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办法(试行) | ||||||||||||||||||||||||||||||||||||||||||||||||||||||||||||||||||||||||||||||||||||||||||||||||||||||||||||||||||||||||||||||||||||||||||||||||||||||||||||||||||||||||||||||||||||||||||||||||||||||||||||||||||||||||||||||||||||||||||||||||||||||||||||||||||||||||||||||||||||||||||||||||||||||||||||||||||||||||||||||||||||||||||||||||||||||||||||||||||||||||||||||||||||||||||||||||||||||||||||||||||||||||||||||||||||||||||||||||||||||||||||||||||||||||||||||||||||||||||||||||||||||||||||||||||||||||||||||||||||||||||||||||||||||||||||||||||||||||||||||||||||||||||||||||||||||||||||||||||||||||||||||||||||||||||||||||||||||||||||||||||||||||||||||||||||||||||||||||||||||||||||||||||||||||||||||||||||||||||||||||||||||||||||||||||||||||||||||||||||||||||||||||||||||||||||||||||||||||||||||||||||||||||||||||||||||||||||||||||||||||||||||||||||||||||||||||||||||||||||||||||||||||||||||
发布者: 时间:2010-11-11 文章来源: | ||||||||||||||||||||||||||||||||||||||||||||||||||||||||||||||||||||||||||||||||||||||||||||||||||||||||||||||||||||||||||||||||||||||||||||||||||||||||||||||||||||||||||||||||||||||||||||||||||||||||||||||||||||||||||||||||||||||||||||||||||||||||||||||||||||||||||||||||||||||||||||||||||||||||||||||||||||||||||||||||||||||||||||||||||||||||||||||||||||||||||||||||||||||||||||||||||||||||||||||||||||||||||||||||||||||||||||||||||||||||||||||||||||||||||||||||||||||||||||||||||||||||||||||||||||||||||||||||||||||||||||||||||||||||||||||||||||||||||||||||||||||||||||||||||||||||||||||||||||||||||||||||||||||||||||||||||||||||||||||||||||||||||||||||||||||||||||||||||||||||||||||||||||||||||||||||||||||||||||||||||||||||||||||||||||||||||||||||||||||||||||||||||||||||||||||||||||||||||||||||||||||||||||||||||||||||||||||||||||||||||||||||||||||||||||||||||||||||||||||||||||||||||||||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准确确认奖励对象,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人口发〔2010〕20号),结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湘人口发〔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二、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明)和一吋免冠近照两张,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以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除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代领资格证明(申请人有配偶的,配偶为代领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领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领人,提供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同意代领人代为申请的公证书)。因死亡注销户口不能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死亡前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 2.单位审查、公示、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计生、人事管理机构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2)和《申报表》于10月30日前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存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4.数据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奖励对象名册(电子档)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执行,其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和一吋免冠近照两张,9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以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死亡前户籍地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代领资格证明。因死亡注销户口不能提供申请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申请人死亡前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户口*质和公民身份号码。 如申请人为其他单位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退休证》、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以下简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我省的城镇居民,还需提供原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200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产后未重组的,需提供同级改制办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转制、破产情况证明,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2.社区评议、公示。社区要逐人逐项上门核实申请人情况,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村)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3)。申请人死亡的,还需核实评议代领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见附件4)在社区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建议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9月30日前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册和《申报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下简称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证明材料。 3.街道核查、初审。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群众座谈记录表》(以下简称《座谈记录表》,见附件5)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则与代领人见面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代领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7)),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单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10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报表》、《评议表》、《座谈记录表》、《见面调查表》、职工和外省迁入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至少包括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当页,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经办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逐件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证明材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利益导向工作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签名,加盖公章,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以文件形式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各社区张榜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式样及内容见附件8),并于11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领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1.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村)民代表会评议表 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 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群众座谈记录表 6.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7.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代领人见面调查表 8.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档案
附件1:
照 片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__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______居(村)民小组
申请人签字: 代领人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并在“申请人签字”和“代领人签字”栏签字。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6. “户口*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本人存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状况据实勾选“存活”或“死亡”。如申请人死亡的,根据死亡证明如实填写“死亡日期”项,如2009年11月22死亡,则填写“2009年11月22日”或“2009.11.22”;如存活的,“死亡日期”项空填。 12.“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3.“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进行填写。 14.“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5.“姓名”、“*别”、“出生年月”:填写生育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16.“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7.“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8.“死亡年月”:子女生存状况死亡的,填写其死亡年月。1978年5月死亡,填写“1978年5月”或“1978.5”。如存活状况为存活的,本项空填。 19.“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20.“姓名”、“*别”、“出生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填写收养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生育子女同名项目相同。 21.“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或“1990.6”。 22.“本人从业、退(离)休、已享受奖励以及家庭地址等情况”:填写 “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单位地址”、“退(离)休年月”、“退(离)休证编号”、“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信息。 23.“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24.“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5.“单位地址”: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单位在外省的,需填明省份。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6.“户口登记服务处所”:据实填写申请人户口服务处所栏登记信息。 27.“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年10月退休,则填写“2009年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8.“退(离)休证编号”:填写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9.“已享受奖励金额”:填写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同类型奖励的金额,或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总额,金额数字分别用大写、小写填写。如已享受奖励金额为1800元,则大写填写“壹仟捌佰元整”,小写填写“1800.00”。 30.“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31.“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32.“代领人信息及公证情况”:申请人死亡的,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继承关系”、“公证书编号”、“公证处名称”、“公证日期”、“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信息。申请人存活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33.“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填写代领人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34.“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在备注栏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 35.“公证书编号”:填写代领公证书编号。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栏空填。 36.“公证处名称”:填写出具代领公证书公证处规范名称。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项空填。 37.“公证日期”:填写代领公证书记载年月日。继承关系为配偶或子女的,本项空填。 38.“居(村)委会评议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等具体意见以及建议奖励金额,并由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奖励金额低于标准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空填。 39.“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等具体意见以及拟奖励金额,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拟奖励金额不同于居(村)委会建议奖励金额的,备注栏应有原因说明。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空填。 40.“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奖励金额不同于街道(乡、镇)拟奖励金额的,备注栏应有原因说明。 4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居(村)民代表会评议表 街道(乡、镇) 社区(村)
附件4: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
经社区评议(或街道初审、县级审批),拟上报下列XX名同志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条件者,请通过下列电话举报:街道(乡、镇)举报电话:XXXXXXX,县计生委(局)举报电话:XXXXXXX,市州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XXXXXXX,省人口计生委0731-84698178。举报信箱设在街道(乡、镇)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委(局)、市州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象名单
[注]:有下列情况者不属于奖励对象:1.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2.未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无子女证明的;3.职工2003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还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4.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未年满60周岁或女*未年满55周岁;5.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工资5%待遇,或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6.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户口不为城镇户口或户口不在本地的。 附件5: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群众座谈记录表 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社区(村)
附件6: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组
调查记录:
附件7: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代领人见面调查表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组
调查记录:
附件8: 湖南省 市(州) 县(市、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其他城镇居民) 档 案 袋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姓名
1.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复印件 4.《退休证》复印件、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 5.居(村)民代表会评议表 6.群众座谈记录表 7.对象见面调查表(或代领人见面调查表) 8.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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