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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春华镇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村(社区)党支部,企事业各单位党支部,镇机关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春华镇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春华镇委员会

                                                 2013年8月5

中国共产党春华镇代表大会代表

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春华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资格管理工作,把好代表在任期内的“进、出”关,确保代表队伍的先进*、广泛*与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长沙县县乡两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县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章  代表资格及任期 

    第三条 各选举单位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初审后,报镇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届中报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审查),最后报镇党委会确认,获得代表正式资格。 

    第四条 各选举单位产生的代表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代表任期与镇党代会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三章 代表辞职

    第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可自愿提出辞职。

    第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代表职务;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3、任期内,累计两年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党的代表大会或不参加代表团活动的;

    4、代表述职评议活动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5、其他原因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七条 镇党委根据镇党代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镇党代表职务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可责令其辞去镇党代表职务。

    第八条 镇党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提出辞去镇党代表职务的申请,报送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2、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收到镇党代表书面辞职申请后,报镇党委研究决定是否接受镇党代表的辞职;

    3、镇党委作出接受党代表辞职的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4、辞职申请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并由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书面或电话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代表罢免

    第九条 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代表或党员有权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五分之二以上党员代表或党员联名,可以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理由及依据。

    第十一条 镇党委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进行罢免。

    第十二条 镇党代表的罢免按下列程序办理:

    1、罢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被提名罢免的代表姓名,提出罢免要求的基层党组织名称或联名的党代表、党员姓名,罢免理由;

    2、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收到书面罢免要求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报镇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罢免要求;

    3、罢免要求经镇党委同意后,由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罢免党代表时,同意罢免的人数超过应到会半数为通过;

    5、被提出罢免的镇党代表有权在会上申辩,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

第五章 代表资格停止

    第十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停止代表资格。

    1、代表组织关系迁出镇党委所管辖的党组织或者调离本镇的;

    2、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已被实行“双规”的; 

    3、因刑事案件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经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后,没有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恢复其代表职务,由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书面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相应程序恢复其代表资格。如遇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应当由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辞职被接受的;

    2、被罢免的;

    3、其他原因。

    党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建议,经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审查,镇党委研究同意后,通过适当方式在党内公开。

第七章 代表增补

    第十七条 因代表辞职、罢免、代表资格停止、终止而出现代表出缺的,由镇党委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补选一般在召开镇党代表大会前进行。

    第十八条 党代表的增补,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镇党委提名代表候选人,有关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2、选举结果经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审查,镇党委批准后,被选举人方可取得代表正式资格,其任期与本届镇党代表大会相同;

    3、代表增补后,镇党代表总额一般不超过县委批复的本届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总数。

第十九条 补选产生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先经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初审,再报镇党委审批,然后提交镇党委会审查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春华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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